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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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 ||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保险 担保机制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责任保险担保机制,丰富保全担保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优先权利救济的途径,便于当事人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第三条: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2、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3、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原则; 4、有利于促进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原则; 5、严格程序审查与实体权利保障相结合原则 6、加强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符合 下列条件的财产类案件,均可适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1、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的顺利执行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案件当事人 3、双方的争议具有给付内容 4、请求保全的财产时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 5、请求保全的价值或金额不得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提供责任保险担 保作为担保方式的,法院有权审查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责任承担等内容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第六条: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明确释明法院引入责任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担保方式。 第七条:申请人能够提供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情况下,法院允许其选择对其他部分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由立案庭法官负责接收财产保全申请,并审查处理 第九条:申请人在立案同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由审判团队负责审查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人民法院应要求其提交一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责任保险担保材料,包括:一、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中国保监会的批文;三、保险公司按照本规定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原件;四、保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及保险费缴费单据复印件。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社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驳回保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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