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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启程序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7日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启动程序指南

  第一条  执行工作遵循公正、善意、文明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监督,规范强制执行流程各环节。

  第二条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对执行实施权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再分解,根据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将执行实施权分段进行,由不同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防止执行权滥用。

  第三条  执行组织的确定,由执行局长决定。

  承办案件的是执行员额法官是执行行动的指挥长,局长或副局长参加执行活动的,局长或副局长是指挥长。

  指挥长负责组织执行活动的开展与停止,协调指挥法警配合强制执行。

  主办案件的执行员是执行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有执行行为负责。

  第四条  执行案件实行新旧案件分离、集约执行与个别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全面落实执行全程公开原则,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执行公正。

  第六条  执行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环节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人员一律在执行管理软件系统中进行制作相应审批手续,全面、及时地在执行软件系统进行执行工作记录,并及时地在执行威慑系统中添加执行日志。

  第七条  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法官、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均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八条  执行中的重要事项实行合议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研究决定,必要时经分管院长、执行局局长同意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各执行团队应当明确分工、精诚合作、甘于奉献,共同努力将每一执行案件高效、高质地完成。

  执行局内部设置

  第十条  执行局下设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四个员额法官带领的执行团队。负责执行实施的机构为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执行合议,当事人案外人异议、立案协调、司法统计、信息调研、宣传、考核、信息录入检查、信访接待及执行局行政事务管理,负责新收案件的登记、案件四查一报、案件分配到团队,协调流程各环节,确保执行流程的顺利运转。

  新案:2017年1月1日以后新收案件的执行,应完成如下工作:穷尽执行、强制措施,在执限内结案。实际执结率不低于50%。责任人:员额法官。

  旧案:2017年1月1日以前所有未执行案件的执行,应完成如下工作:穷尽执行、强制措施,在三月内结案。实际执结率不低于50%。责任人:原承办人员。

  案件流转

  第十一条  [立案]执行立案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并将当事人有关信息同步录入。

  第十二条  [分案] 立案后,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案件登记后按执行团队管辖区域分配到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分案前对案件进行四查一报,并将查询结果通知实施团队。执行团队收到案件后,由员额法官负责案件的办理。分案过程中,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被执行人不在本院管辖区内,需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经执行局长批准后,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办理对外委托执行手续。

  第十三条  [案件信息的录入] 立案当天,将相关信息及时导入执行系统。

  第十四条  [转案]案件流转,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完成本阶段的全部任务,完成案件信息微机双网录入工作,将卷宗转入实施团队。

  实施团队将案件执结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后,书记员装订卷宗交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查,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接卷后的2日内审查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执行程序和采取的措施手续是否完备,微机信息录入(包括内、外网两项)是否和卷宗材料相符,是否真实,如有瑕疵,应制作“退卷函”,说明理由,经局长批准登记,退给前段执行员,通知在3日内进行补正。如有疑问,由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与实施团队法官协调解决。案件实际执结的报审管办结案,卷宗移送审管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交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终本管理组进行终本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员应当在收到异议书的两日内将异议书及执行卷宗交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内勤,有其交员额法官合议庭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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