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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0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2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案外人与案件关系

拟发放金额(元)

发放原因

承办人联系方式

1

(2024)鲁0705执412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隋伟、杨帆

付德祥

房屋买受人

140000

买受人垫付税款

6859892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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