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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1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5月22日—2025年5月24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案外人与案件关系

拟发放金额(元)

发放原因

承办人联系方式

1

(2024)鲁0705执恢408号

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杨宝之

李玉广

买受人

19654.68元

退税

0536-6859891

2

(2024)鲁0705执恢607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绪波、陈海荣

张春祥

买受人

5221.26元

退税

0536-6859891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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